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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·食货志下五》

时代历史分期:|语料索引编号:#10888
九年正月,以福建鹽自來運賣,近爲鈔法敷擾害民,於是詔福建轉運司,諸州鹽綱依舊官官賣。
释义: 由政府负责运输。般,通“ 搬 ”。
古音切语:《廣韻》薄官切,平桓,並。拼音:pán注音:ㄆㄢ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