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清史稿·时宪志一》时代历史分期:民国|语料索引编号:#632引用此条目光啓等斷斷辨論,當時格而不行,乃爲新朝改憲之資,豈非天意哉!通假字:辨→ 通 →正字:辯 查看“辨”与“辯”的通假关系 → 释义: 辩驳争论。辨,通“ 辯 ”。古音切语:《廣韻》符蹇切,上獮,並。拼音:biàn注音:ㄅㄧㄢ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