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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吹剑四录》

时代历史分期:|语料索引编号:#6515
狀謂本學規罰,其第一等屏斥,已該流罪,情重者楚,視流罪有加,今子沖等誣服之罪,不應流以上罪。
释义: 槚楚,古代木制刑具。用以笞打。賈,通“ 檟 ”。
古音切语:《廣韻》公户切,上姥,見。拼音:ɡǔ注音:ㄍㄨ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