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清史稿·职官志二》时代历史分期:民国|语料索引编号:#6627引用此条目率科道官矢言職,率京畿道糾失檢姦,並豫參朝廷大議。通假字:豫→ 通 →正字:與 查看“豫”与“與”的通假关系 → 释义: 犹参与。豫,通“ 與 ”。古音切语:《廣韻》羊洳切,去御,以。拼音:yù注音:ㄩ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