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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兼明书·错陶唐之象》

时代历史分期:五代|语料索引编号:#7187
張景陽《七命》云:‘陶唐之象’……陶唐之代,人有犯罪者,畫其衣冠,謂之象刑。言今晉德之盛,人犯罪者,其陶唐之象刑亦錯置而不用也。
释义: 弃置。錯,通“ 措 ”。
古音切语:《廣韻》倉各切,入鐸,清。拼音:cuò注音:ㄘㄨㄛ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