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明律·名例律·职官有犯》时代历史分期:明|语料索引编号:#7929引用此条目其犯應該笞决、罰俸、收贖、紀録者,不在奏請之限。通假字:紀→ 通 →正字:記 查看“紀”与“記”的通假关系 → 释义: 紀,通“ 記 ”。官吏有功绩或犯有罪过,记录在案,以为其后升迁、黜罚之依据。古音切语:《廣韻》居理切,上止,見。拼音:jì注音:ㄐㄧ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