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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律·名例律·职官有犯》

时代历史分期:|语料索引编号:#7929
其犯應該笞决、罰俸、收贖、録者,不在奏請之限。
释义: 紀,通“ 記 ”。官吏有功绩或犯有罪过,记录在案,以为其后升迁、黜罚之依据。
古音切语:《廣韻》居理切,上止,見。拼音:jì注音:ㄐㄧˋ